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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法律
发布时间:2019-02-22 点击次数:次
会计法律,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 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,于985年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9次会议通过,993年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5次会议修正,999年0月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修订的《人民会计法》(以下简称《会计法》)。
会计法律,相对于其他会计法律制度而言,具有以下特点:一是只能由具有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,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。二是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、带有根本性的事项。如《会计法》规定,“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帐本,并保证其真实,完整”,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帐本和其他会计资料,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”等。三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、会计规章、地方性会计法规、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。因此,我国《会计法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高的法律规范,是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,进行会计核算,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,也是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。
另一部会计法律为《注册会计法》,颁布于993年,是我国部中介行业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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